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524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贤湖路16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2847428L。
法定代表人:吴金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永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一蕾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