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6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327703736J。
法定代表人:曾招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贤湖路16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2847428L。
法定代表人:吴金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847.3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本案所涉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雨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