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2782号
原告:江西省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60713322。
法定代表人:吴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少锋,进贤县李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城贤湖路16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2847428L。
法定代表人:吴金海,该公司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原告江西省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国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志强
书 记 员 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