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博诚瑞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工业园区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PCC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诚贤湖路168号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284742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中博诚瑞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诉前调书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927元及一般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64元。以上金额合计51591元缴纳至汉台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51591元。申请执行具条领取了50927元,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6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诉前调书1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博诚瑞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