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建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1635号
原告:江西建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069726221W。
法定代表人:魏凌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捷,北京市浩天信和(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北京市浩天信和(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长安路96号二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AB6492。
法定代表人:金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溪口村西坞116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1801731F。
法定代表人:金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呈蓬,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怡鹰,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刚,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保吉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8363XT。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锋,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恒丰,男,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江西建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赵刚、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李恒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建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赵刚、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李恒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1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8216元,由原告江西建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颖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