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2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保吉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9405.74元(含执行费11776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