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矸砖厂与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83民初806号之一 原告:**市**矸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市石燕桥镇桐梓园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621059152F。 投资人:**,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保吉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8363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矸砖厂诉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故原告**市**矸砖厂于2023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矸砖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矸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市**矸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