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9民初708号
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新蔡县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今是街道黎庙村委**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9F0F9M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保吉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836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蔡县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市民之家C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9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蔡县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蔡县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