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华信诚科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4289号
原告:山西新华信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工业园人和组团中云轻工业园西区实训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廷中。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山西新华信诚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重庆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8年3月9日,原告山西新华信诚科贸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重庆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ZLHT2018030901的周转材料出租合同,约定乙方因承建恒山路西山跨线桥(中铁六局)项目,需向甲方租用周转材料,并支付甲方租金。被告***(甲方)与原告山西新华信诚科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甲方为前述周转材料出租合同提供担保,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起至主合同材料归还完毕,租金全额支付完成止。合同签订后,被告重庆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62902元、材料赔偿款60312元、违约金3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155923.4元。后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原告所诉款项。现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新华信诚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新华信诚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新华信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