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2272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佰利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南环嘉喜路75号兴明大厦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13800J。
法定代表人曾杰勇。
委托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工业园区人和组团中云轻工园西区实训基地办公楼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6245773G。
法定代表人曾廷中。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
原告深圳市佰利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佰利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7元,减半收取8,13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33.5元,由原告深圳市佰利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予以退还8,133.5元。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嘉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