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鸿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51205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鸿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794587906G。
被申请人:常州市凯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15647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住本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薛建刚,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五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00万元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己资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鸿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凯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薛建刚名下价值3300万元的相关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