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某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91民初18238号
原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2号21号楼1**-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540609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27号湖心环路与湖心一路23层H2301、H2302、H2303、H2305、H2306、H2307、H2308、H2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3989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心南塔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53152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5号楼5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1669630Q。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83315246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076759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65413D。
法定代表人关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测绘公司)与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皇甲特卫公司)、上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总公司)、上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简称**物业河南分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老街坊置业)、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绿地集团)、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建科咨询公司)、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工大保温材料)、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郑大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测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皇甲特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物业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老街坊置业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绿地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建科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大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测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各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6931757.842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及公证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6年6月17日租赁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2层231、232室,并在此经营。2018年2月1日13时,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室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原告所在楼层,并将原告所在房屋引燃,导致原告屋内物品全部被烧毁。郑州市郑东新区消防大队认定该火灾系18层363房间皇甲特卫公司遗留火种引起;工大保温材料作为案涉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商,提供不合格的额保温材料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应当承担责任;绿地集团及老街坊置业作为开发商及建设方应当对所建项目所用材料及消防设施的质量承担责任;郑大设计院及建科咨询公司作为设计方和监理方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材料的工程未提出相关意见,使该工程通过验收并使用,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物业作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方应当保证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设施均可以正常使用,但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消防通道拥堵导致消防车辆无法进入,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因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皇甲特卫公司辩称:一、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查清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也未明确引发火灾的责任主体,原告要求皇甲特卫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请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被告**物业河南分公司辩称:一、**物业河南分公司尽到了消防安全义务,消防车辆到达前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正常,可以使用。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采取了灭火应急措施,疏散人员,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火势扩大,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皇甲特卫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三、原告因火灾导致的损失数额不实,原告要求损失过高,应以实际产生为准。
被告老街坊置业辩称:一、本案虽然影响较大,受损业主众多,从法律关系层面来分析,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本案并不属于特殊侵权的法律范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从案件类型来看,显然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由原告对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进行举证说明;但结合原告证据及消防大队的认定意见,并无任何证据表明被告老街坊置业应对本次失火案件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完全系其主管推断得出,故在原告举证不能的前提下,依法应由其承担不利责任。二、本案所涉工程,2008年施工建设,外表幕墙施工完毕达到验收条件后进行消防验收,2010年10月30日,将工程外表幕墙材料进行送检,尽管送检时已经出台新的规定,但由于工程已施工完毕,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公安部的相关文件并不属于法律法规,郑州消防大队对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火灾事故发生后,老街坊置业委托司法鉴定对工程外表幕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耐火等级仍为B2级,因此,本案案涉工程外表幕墙的质量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案涉工程消防已经验收通过,原告在未对消防大队消防验收的意见提出行政诉讼从而改变其结果的情况下,不宜主观臆测外表幕墙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标准。三、幕墙的耐火性等级仅仅系对燃烧程度的界定,其仅仅使用在短暂时间内,即使A级在长时间大火下也会燃烧,本案火灾从下午2点持续到5点多,由于心怡路地铁施工导致无法有效救火,长时间的失火才导致受损严重,故案涉工程幕墙材料的耐火等级并非火灾扩大的因素,不应以此界定被告老街坊置业与火灾事故存在联系。四、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告老街坊置业第一时间投入后续安置事宜,前后共计投入资金2000多万元用于补偿及补救工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故即是按照公平原则来界定本案,被告老街坊置业也不应在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绿地集团辩称:第一、绿地集团不应当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绿地集团与原告并没有合约关系,原告无权依据合同关系向被告方提起诉讼;其次,根据原告诉状自述,火灾系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起火所致,绿地集团非案涉项目及相邻物业所有人、使用权人、管理责任人,也非引发火灾的责任人,绿地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已于2010年11月经竣工验收合格,绿地集团与该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没有任何关系,不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主体;即便原告认为起火与施工材料有关,但该项目所用材料均检测合格,并经建设单位、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幕墙工程的施工主体也并非绿地集团,而是建设单位直接招标选中的科胜幕墙公司,因此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绿地集团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第二、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讲,绿地建设的施工行为通过竣工验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诉请的损失并不客观存在。第三、因科胜幕墙系案涉外墙保温材料的专业分包施工主体,我方请求法院追加科胜幕墙为本案共同被告;第四、绿地集团对原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文件的规定,我国在2011年之前对建筑外墙的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做了规定,但并未规定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发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年65号),该规定明确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而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系于2010年11月份竣工验收完毕,同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同时绿地集团作为本案争议房屋的施工总承包人接受发包方的指示,于2008年10月份接受本案被告老街坊置业指定的专业分包公司科胜幕墙公司,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科胜幕墙的分包由发包人老街坊置业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还约定经协商一致总承包人确保幕墙分包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由于质量整改引起的费用,由分包人自理,因此绿地建设作为本案争议房屋的施工总承包人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本案争议的损失有足够证据证实系由363房间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遗留火种引起火灾,无论是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合格,均与绿地公司无关,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绿地公司的全部诉请。
被告建科咨询公司辩称:监理公司已经履行监理责任,火灾的发生与其无关。
被告郑大设计院辩称:第一、涉案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于2007年12月完成,2008年3月份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及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合格证,2010年11月1日消防及竣工验收合格,涉案项目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规定,经政府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郑大设计院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依法合规履行设计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告虽由于火灾事故产生相关损失,但该损失应由对失火存在责任和过错的相关责任人承担,郑大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相关设计工作均依照国家设计规范进行,且已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及验收,并无过错,原告损失与郑大设计院无关。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郑大设计院的起诉。
被告**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与祥盛街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发生火灾。火灾事故发生后,2018年4月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郑东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此次火灾烧毁该建筑南侧及东侧部分外墙保温装饰材料,东南侧部分室内办公家具、电器等物品,无人员伤亡;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起火部位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电气及线路故障,不排除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2018年3月30日,郑东新区管委会“2.1”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后,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报告》载明,可以排除火种来自363室垂直上方的第19、20层,也可以排除楼顶平台项下掉落火种的可能性。该《调查报告》还载明直接导致火势蔓延的因素包括:1.该建筑南侧地面的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且物业公司在周边设置石质隔离墩,从而影响消防车顺利进入现场组织扑救。
**测绘公司租赁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2层231号、232号房间办公使用,发生火灾后即搬离涉案房屋。诉讼过程中,经**测绘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财产损失及装修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经现场勘查,该机构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郑宏价估【2019】0074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载明室内装修损失价值为24690元,财产损失价值为2196573元,共计2221263元。
该火灾事故受害人昊澜实业另案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实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7层339-346/354-360号房屋外墙保温材料等级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14日出具陕***中心[2019]质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鉴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可燃材料(制品)。
经招投标程序,老街坊置业于2008年8月15日向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该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外幕墙施工单位,并于2008年10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河南省基本建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涉案项目3号楼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检验,该检测机构于2009年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样品所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实际使用人为皇甲特卫公司。**物业河南分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物业管理单位,系**物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老街坊置业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建设单位,绿地集团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施工单位,该建筑五大主体于2010年11月7日经验收合格。郑大设计院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设计单位,该项目施工设计图于2007年12月完成,并于2008年3月份取得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及消防审查合格证。建科咨询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项目施工的监理单位。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外墙保温材料由工大保温材料生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变更名称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郑东新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2.1”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公证书》,老街坊置业及绿地集团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绿地集团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以及郑宏价估【2019】0074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和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数个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但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皇甲特卫公司在其使用的房间空调外机平台起火后未能及时扑灭,后火势蔓延至原告房屋,致使原告房屋过火,被告皇甲特卫公司作为起火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但其未举证证明设置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导致原告房屋过火,其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等级为B2级,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五条关于“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的规定,老街坊置业作为涉案建筑的建设方,在明知涉案大楼采用等级为B2级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规定的情况下,扔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规定进行整改,导致火势蔓延,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较大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火灾发生时,该建筑南侧地面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而且道路周边还设置石质隔离墩,致使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灭火,导致火势扩大蔓延,**物业河南分公司作为该建筑的物业管理方,未尽到消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总公司作为**物业河南分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当在**物业河南分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对**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绿地集团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于2010年11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且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是由发包人老街坊置业通过招标选定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施工人,涉案外墙保温工程与绿地集团无关,故绿地集团对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大设计院依据当时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工作,被告建科咨询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正常履行监理职责,被告工大保温材料根据建设方要求提供合格外墙保温材料,对火灾的发生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各主体之间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本院酌定被告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老街坊置业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总公司对**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经鉴定,涉案房屋室内装修损失价值为24690元,财产损失价值为2196573元,共计2221263元,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评估机构未评估的财产损失(库存商品1970888元、固定资产316730元、测绘资质设备406339元、在建项目工程1549335元、福利礼品19800元、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37053.7元、个人物品63270.86元、客户维修设备5100元、外借设备249360元、受损资金58000元、火灾现场清理费4200元),并提交部分物品的发票凭证及《采购合同》,考虑涉案房屋过火严重,部分物品损毁严重或已消失,已经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本院结合原告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酌定该部分损失价值为1000000元,对原告主张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221263元,被告皇甲特卫公司承担损失的10%即322126.3元,被告**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损失的20%即644252.6元,被告老街坊置业承担损失的70%即2254884.1元,被告**物业总公司对**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22126.3元;
二、被告上海**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644252.6元;
三、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254884.1元;
四、被告上海**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22元,由原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290元,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03元,被告上海**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负担5606元,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崔 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