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13896号
原告:北京**无人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2幢1**6层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2号21号楼1**-1层-102号。
原告北京**无人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2019年7月8日,北京**无人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无人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