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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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979号
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白浪头28(4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YBX5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石湖湾花园南区30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987247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0元,减半收取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250元,由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