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9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孔德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鹤兴中路,现地址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的配置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益先
代理审判员  徐 萍
代理审判员  兰子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肖 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