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8民初4199号
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环西路1577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中,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琴,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兆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建安公司)与被告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桥商务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凰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琴、刘丹丹,被告花桥商务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凰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1702.0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1702.0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接被告发包的*日间照料中心工程,合同价款6417299元。约定由原告负责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消防、弱电、后配套铺装、雨污水管施工,合同工期210天,质量要求为合格。2013年12月,原告进场施工,并积极履行各项合同义务。2014年7月1日,工程竣工。然而,被告至今未能对整个项目完成造价审计,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7万元,欠付土建、钢结构部分的工程款461702.04元。2018年11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手破产企业后,依法向被告发送了征询函、律师函,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将拖欠的工程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但被告一直未履行。
被告花桥商务城公司辩称,1、因相关审计尚未完成,故无法确定最终结算金额。2、因无法确定最终结算金额,我公司也不可能因为逾期付款而需要支付利息、诉讼费用。3、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了3%的质保金,因为原告已进入破产程序,案涉项目一直处于无人关注项目的状态。在质保期间内,原告的响应和服务有瑕疵,请法院考虑这一情况,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日,花桥商务城公司(发包人)与凤凰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花桥商务城公司将*日间照料中心工程发包给凤凰建安公司,总面积1266平方米,3层,施工内容包括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消防、弱电、后配套铺装、雨污水管,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2日,中标价为6417299元。合同签订完毕,开工手续齐全,预付合同总价的5%;每月25号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按完成工程量的45%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完成工程量的55%,审计完成前最高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0%;余款待审计结算完成后两年内付清。本工程最终金额以审计结算价为准。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竣工结算资料由凤凰建安公司编制并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60日内完成结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凤凰建安公司将上述工程的土建部分转包给案外人许国平施工,将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中的大部分分包给案外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固定价145万元。2014年7月1日,凤凰建安公司申请竣工验收。
2018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案外人邱建康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凤凰建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19年1月28日,许国平以完成了土建及部分金属结构工程的施工,但凤凰建安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苏0508民初905号],要求凤凰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611702.04元、花桥商务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2月20日,凤凰建安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向花桥商务城公司发送《催收函》,称:根据凤凰建安公司的账面显示,凤凰建安公司对你公司享有应收账款2934938元,请于收函后5日内向管理人支付。如对该金额有异议,请于收函后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许国平案[(2019)苏0508民初905号]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鉴定,鉴定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许国平施工的土建及金属钢结构工程造价为4931702.04元(含分包给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钢结构)。许国平称,整个项目已完工并已验收,已投入使用。花桥商务城公司称已支付工程款447万,按照合同金额6417299元计算,已支付了69.65%。因凤凰建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本院受理,故该案判决时未支持许国平的诉请,通知许国平至管理人处申报债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2019)苏050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8破12号民事裁定书、(2018)苏0508破12号决定书、催收函、律师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还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案涉工程已由原告施工完成并已由被告实际使用,虽然双方约定审计完成前最高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0%,但因案涉工程早已竣工且被告也已实际使用,故对可以确定工程量的部分,被告应予支付,为461702.04元(已确定价款的4931702.04元-已付447万元)。本案中,被告基于前述款项系基于本院的认定,因为双方约定的剩余款项的付款时间为审计结论出具后两年内,故被告在此之前未支付前述款项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如认为被告拖延审计以致审计未能完成的,可在另案中一并主张全部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1702.04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元,由被告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花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