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破12号之十五
申请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杨霄,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4月19日,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508破12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9日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求本院裁定终结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18)苏0508破12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苏州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141家债权人的债权。2022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8)苏0508破12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2年4月18日,本院出具(2018)苏0508破12号之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6571370.17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922873.06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022年4月19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受理费187276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欣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