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王振飞,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金华村老村委会北侧。
负责人:黄书府。
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光、曹启信,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1577号。
诉讼代表人:杨霄,破产管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