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8民初6713号
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中,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系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琴,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建筑公司)与被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德通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琴、被告优德通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优德通力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307233.41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为303937.67元,此后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逾期付款金额759923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工程,合同价款33500000元。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土建、安装、消防施工,合同工期300天,质量要求为合格。2016年3月23日,原告进场施工,并积极履行各项合同义务。2017年9月30日,工程竣工。2018年8月29日,经双方核对,该项目土建工程变更结算后,实际需增加工程款1900009.73元,整个工程结算造价为35400009.73元。因合同专用条款15条约定,工程竣工后支付50%,竣工后第一年支付工程总价的25%,第二年支付23%,第三年支付2%。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4692009.54元,然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26910524.32元,并代替原告垫付施工临时用水、电费182252元,欠付工程款7599233.22元。2018年11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原告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依法向被告发送征询函,并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具状于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优德通力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8月29日经过竣工结算,案涉工程新增工程量和甩项工程量为1900009.73元,故工程结算总造价为35400009.73元。截至2018年2月前,被告通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向原告代付民工工资、向原告代付工程款税金等方式,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6910524.32元。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存在工程延误、工程质量瑕疵、拖欠民工工资等多种违约行为,且被告还垫付了原告施工临时用水电费,故剩余工程款应扣除工程延期罚款、工程质量维修损失、垫付水电费、提前垫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律师费损失后,答辩人方能支付。1.本工程约定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至2017年9月30日才竣工,延误超过9个月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延误罚款60万元。2.在质量保修期内,被告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诸如“车间地坪下沉严重”、“车间外墙几十处裂缝、车间内渗水严重”、“车间及办公楼天台外墙结构脱落”、“屋面渗漏”、“化粪池玻璃钢破裂”等等,被告已告知原告的管理人履行保修责任,但原告怠于履行保修责任。被告对一些因质量问题急待维修的零星工程(如雨棚断裂、墙面渗漏、化粪池破裂等进行了维修,实际支付维修费用318217元。对于其他重大维修部分,被告尚未进行维修,原告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3.被告代原告垫付施工用水、电费182252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被告提前垫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从工程款中扣除。2018年2月,因原告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原告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保全,为尽快解决本项目春节前原告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2018年2月5日,被告提前向原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5321400元。其中4725000元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应为2018年9月30日,提前支付238天;596400元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提前支付603天。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损失分别计算如下: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4725000×4.35%/365×238天=134021.71元,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9月30日,5964000×4.75%/365×603天=46801.06元,两项合计为180822.77元。5.原告违约行为导致本起诉讼,被告为本起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三、原告自2017年起因其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被多家单位或个人起诉,直到2018年11月被列入破产清算,期间我方先后多次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我方停止向原告支付本案工程款或冻结工程款,冻结止付金额累计高达2000余万元。故我方停止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存在过错,不应支付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四、被告申请对维修事项鉴定,鉴定费514736.7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第一次鉴定采用开洞、挖凿等方式取样,被告为恢复生产支付14000元修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凤凰建筑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情况备案截屏打印件、优德变更结算汇总表复印件、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确认单复印件、(2018)苏0508破12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征询函复印件、优德通力公司新建厂房工程补充协议等证据,被告优德通力公司提交了付款协议书、付款凭证、通知函、邮寄凭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应发票、付款凭证、照片、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鉴定报告、修复方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优德通力公司与凤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凤凰建筑公司承包优德通力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厂区的建设,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安装、消防,开工日期2016年3月1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6年12月25日,合同价款3350万元。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约定,由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延误,工期应该顺延,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供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专用条款第9条关于工期延误约定,承包人按照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方应予以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罚款2万元,上限30天。专用条款第15条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完成基础工程支付总造价的10%,完成结构工程支付总造价的15%,完成主体工程支付总造价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10%,余款竣工后第一年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5%,第二年支付23%,保修金2%第三年付清,首期款和第二、第三期付全款中现金转账额度60%,半年度期限承兑汇票额度40%。双方同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作为合同附件,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包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装修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自行修理。
优德通力公司与凤凰建筑公司确认,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1日进场施工,于2017年9月30日竣工验收。
2017年5月28日,优德通力公司与凤凰建筑公司签订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确认单复印件一份,确认凤凰建筑公司使用水电合计182252元由优德通力公司代交,相应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
2017年6月20日,优德通力公司与凤凰建筑公司签订优德通力公司新建厂房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新建厂房项目电力工程达成补充协议:施工工期甲方(优德通力公司)要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动力电工程协商总价957700元。
2018年2月,凤凰建筑公司(甲方)与优德通力公司(乙方)签订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现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保全,为尽快解决本项目中甲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各方在苏州太湖新城吴中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合同内总价款3350万元,截止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2040万元,剩余工程款1310万元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支付条件,整体工程尚未经决算审计。本合同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即到2018年9月30日乙方应付工程款总计为总价的75%,计2512.5万元,减去已付2040万元,到2018年9月30日应付472.5万元,现在为解决甲方农民工工资问题,乙方同意在未到期的472.5万元工程进度款基础上再加付60万元,即对总计532.5万元工程进度款在剩余未付工程款中提前预付给甲方。双方确认款项支付至苏州市吴中区****介绍所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该付款协议书约定,优德通力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介绍所支付5321400元。
2018年8月29日,凤凰建筑公司向优德通力公司提交优德变更结算汇总表一份,载明增项工程造价2596500.23元,甩项工程款减少696570.5元,两项相抵后增加工程款1900009.73元。
优德通力公司与凤凰建筑公司庭审中确认,优德通力公司应付工程款合计35400009.73元(33500000元+1900009.73元)。已付26910524.32元(包含2018年2月5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5321400元),扣除垫付水电费182252元,尚结欠凤凰建筑公司工程款8307233.41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案外人的申请作出(2018)苏0508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凤凰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其后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为凤凰建筑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3月1日,凤凰建筑公司管理人向优德通力公司发出征询函,要求优德通力公司明确拖欠的工程款金额,并不得向第三人清偿。
2019年10月16日,优德通力公司向凤凰建筑公司管理人发出通知函,主要内容为:案涉工程存在车间地坪下沉严重,外墙裂缝、渗水,车间外延平台裂缝,车间及办公楼天台外墙结构性脱落、办公楼外墙及顶部渗漏、化粪池玻璃钢破裂等质量问题,凤凰建筑公司应安排维修,如未履行保修责任,优德通力公司将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剩余工程款和保修金中扣除。后凤凰建筑公司与优德通力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现场查勘,但对维修事项及费用未达成一致。凤凰建筑公司遂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为确定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瑕疵,优德通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确定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原因为:(一)地坪开裂、高低不平,地坪开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由回填土压实系数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所致,不排除回填土下方场地土固结变形引起地坪开裂的可能。(二)外墙开裂、渗漏,外墙开裂、渗漏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其原因如下:1.梁、墙、柱墙交接处开裂、渗漏由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钢丝网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造成墙体与混凝土构件交接处开裂所致;2.门窗洞角部开裂、渗漏应由温度变形、材料收缩及施工控制措施不到位所致;3.其他部位开裂、渗漏应由温度变形、材料收缩及施工控制措施不到位所致;4.用水房间周边的渗漏由用水房间局部防水层功能失效所致;5.开启窗下方的水流痕迹应由下雨期间窗户未及时关闭或关闭不严所致,与施工无关;6.伸缩缝处渗漏由伸缩缝处局部防水层功能失效所致;7.幕墙边框和墙体交接处渗漏,由相应部位密封胶施工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所致;8.地沟处墙体底部受潮应由该处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引起,与施工无关。(三)屋面渗漏,屋面渗漏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由局部防水层功能失效所致。(四)雨蓬端部开裂,雨蓬端部开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裂缝由栏板钢筋配置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所致。该鉴定报告详细列明了上述质量问题所在的位置、受影响范围等内容。优德通力公司支付鉴定费284736.7元。
根据前述鉴定报告,优德通力公司申请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的方案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江苏苏科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作出修复方案,详细列明修复的项目、范围及具体修复方案。优德通力公司支付鉴定费180000元。
根据前述鉴定报告、修复方案,优德通力公司申请对修复方案所需造价进行评估,本院委托江苏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上述地坪修复、散水修复、屋面修复及内外墙面修复工程造价预算合计3531097.35元。优德通力公司支付评估费50000元。
在鉴定过程中,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采取开洞、破损等方式对地坪、墙面、雨棚进行取样。为维修上述事项,优德通力公司与苏州金八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八哥装饰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优德通力公司将地坪坑洞、雨棚、墙面进行修补交由金八哥公司实施,优德通力公司根据该合同向金八哥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元。
优德通力公司主张,其前期因情况较为紧急对局部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合计318217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分别为:1.2019年6月12日,优德通力公司与金八哥装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优德通力公司将董事长办公室东南墙防水维修工程交由金八哥公司实施,合同价款63217元,优德通力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向金八哥公司支付工程款63217元(均为转账支付),并向金八哥公司开具了发票。2.2019年8月12日,优德通力公司与金八哥装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优德通力公司将董事长办公室西南墙防水维修工程交由金八哥公司实施,合同价款66000元,优德通力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向金八哥公司支付工程款66000元(均为转账支付),并向金八哥公司开具了发票。3.2019年11月2日,优德通力公司与金八哥装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优德通力公司将化粪池重建工程交由金八哥公司实施,合同价款130000元,优德通力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向金八哥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均为转账支付),并向金八哥公司开具了发票。4.2020年1月3日,优德通力公司与金八哥装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优德通力公司将雨棚拆除维修工程交由金八哥公司实施,合同价款59000元,优德通力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向金八哥公司支付工程款59000元(均为转账支付),并向金八哥公司开具了发票。凤凰建筑公司对此认为,其确实现场查勘过化粪池、雨棚的受损情况,但对办公室墙面受损及维修情况不清楚,且该项目维修可能与鉴定时受损的范围存在重合。
优德通力公司主张,凤凰建筑公司严重拖延工期,应根据合同约定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罚款60万元。凤凰建筑公司对此认为,管理人现无法从从当时的施工人员了解到工期延误的具体情况和延误的原因,但根据2017年6月20日优德通力公司新建厂房工程补充协议,双方对工期进行了新的约定。优德通力公司认为,工期延误是凤凰建筑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的,2017年6月20日补充协议仅针对电力工程,且该协议亦未约定新的工期。
优德通力公司主张,因本起诉讼导致其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应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并提供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凤凰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不予认可律师费从工程款中抵扣。
优德通力公司主张,因多家法院要求其停止支付工程款,故其不应承担凤凰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且其于2018年2月5日提前支付的工程款5321400元相应的利息应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凤凰建筑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为2017年至2018年期间,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优德通力公司不得向凤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直接向法院执行账户支付。凤凰建筑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优德通力公司应该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优德通力公司与凤凰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庭审确认,优德通力公司结欠凤凰建筑公司工程款8307233.41元,本院予以确认。优德通力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5321400元、水电费182252元已经扣除,本院不再重复扣除。针对优德通力公司主张其他项目扣除,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1.对质量瑕疵的维修。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案涉工程存在地坪开裂、高低不平,外墙开裂、渗漏,屋面渗漏,雨蓬端部开裂等质量问题,鉴于凤凰建筑公司已经宣告破产,已不能继续履行维修责任,必要合理的维修费用应该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经司法评估确定的维修费3531097.35元应该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2.优德通力公司已经支付的维修费318217元。优德通力公司主张其前期进行过董事长房间漏水、雨棚、化粪池的局部维修,并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应认为优德通力公司已经尽到举证责任,该项费用应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3.优德通力公司为修复采样破洞支付维修费14000元。司法鉴定机构为取样对地坪、墙面、雨棚进行取样采取了破坏措施,优德通力公司为上述修补支付维修费14000元,应该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4.延误工期的罚款。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优德通力公司新建厂房工程补充协议,仅仅对电力工程进行了约定,该补充协议并未改变双方对工期的约定。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凤凰建筑公司未举证其向凤凰建筑公司提交过工期顺延的申请,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优德通力公司原因所致,凤凰建筑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延误工期的罚款为600000元(2万元×30天)实际为违约责任的约定,虽单日约定的违约金较高,但凤凰建筑公司实际延误工期远远超过30天,优德通力公司按照60万元计算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对优德通力公司主张将600000元违约金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予以支持。
5.律师费。双方合同中对律师费未作明确约定,且本案诉讼并非完全因凤凰建筑公司所致,优德通力公司主张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律师费,不予支持。
综上,优德通力公司应支付凤凰建筑公司工程款计3843919.06元(8307233.41元-3531097.35元-318217元-14000元-600000元)。双方合同约定,优德通力公司应在竣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竣工第一年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的25%,第二年支付23%,保修金2%第三年支付完毕。凤凰建筑公司据此主张以合同价款98%中的未付部分759923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对此分析认为:第一、优德通力公司自2017年陆续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然优德通力公司未按照人民法院的指定将款项付至法院账户,凤凰建筑公司宣告破产后将相关情况告知优德通力公司,优德通力公司可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支付款项,其以法院要求其止付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瑕疵,凤凰建筑公司未承担保修责任,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优德通力公司并非恶意拒绝支付工程款。第二、根据双方2018年2月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双方明确优德通力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支付农民工工资5321400元,属于提前付款,虽然双方未约定凤凰建筑公司需对提前付款承担利息,本院亦未支持优德通力公司主张该部分利息抵扣工程款的意见,但基于公平原则,优德通力公司主张逾期利息时,应该考虑优德通力公司提前付款的因素。第三、凤凰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优德通力公司应该向凤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虑及第一、第二点因素,本院认定优德通力公司应该承担自2020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损失,计算基数以本院认定的应付工程款3843919.06元为准,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鉴于凤凰建筑公司未履行保修责任,本案相应鉴定费、评估费合计514736.7元,应由其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43919.0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843919.0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78元,减半收取36039元,由原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11元,由被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2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鉴定费、评估费合计514736.7元,由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被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中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宁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