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0178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1577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中。
诉讼代表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将本案依法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宇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