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长远村村民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娜、邰梦圆,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长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镇南路。
法定代表人:庄福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虹,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孔德中。
诉讼代表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刘丹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长远村村民委员会(下称长远村委会)、第三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三人凤凰公司支付工程款518632元;2、请求判令第三人凤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66455.39元(自2016年1月1日起以352545.6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2019年1月10日为51400.66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51863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5054.73元,自2019年8月20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以5186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决被告长远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第三人凤凰公司及被告长远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5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长远村尧太河**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第三人,工程内容为设置便道、原桥拆除、建造,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26日,施工周期90天,工程暂定价为352545.62元,最终结算根据中标固定单价按实决算为准。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2019年1月10日由造价鉴定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最终工程审定金额为518632元。据原告所知被告至今未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原告认为,原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承担欠付工程款支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第三人凤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邱建康对凤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立案时间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