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建鑫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建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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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21民催7号



申请人:东阳市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兴平东路322号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575053995。




法定代表人:陈嵘,董事长。




申请人东阳市建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1年9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东阳市建鑫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号码:0010004131700260,票面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东阳市建鑫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出票行:建行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4月27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阳市建鑫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东阳市建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祖国宏


审判员杜宇


审判员王卫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