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科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号云南海归创业园*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华。
被执行人:云南金恒源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号云南汇都国际*座*******室。
法定代表人:朱金奎。
上列当事人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金恒源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4月2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科铭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0元、公告费人民币25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金恒源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科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