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3518号
被执行人: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308G。
法定代表人:张绍刚。
被执行人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与清远市三能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57元(人民币,下同)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1198.57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元。本院已依法将案件受理费1198.57元以及执行费50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766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766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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