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广西兴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4431号
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308G。
法定代表人:张绍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婷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兴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14号10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94872。
法定代表人:罗欣,总经理。
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兴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23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川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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