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8090号
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乔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伊犁南路111号1701室-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乔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0.05元,由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