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1266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小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宪东,总经理。

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诉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鲁0303民初34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8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3民初34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供山东皇明太阳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蔚来城12号楼2单元101房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山东皇明太阳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蔚来城12号楼2单元101房产,期限为3年。

二、解除对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5×××2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蒙建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