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358号
反诉原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菊,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反诉被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职工,学历:高中,政治面貌:群众,籍贯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德州市东开发区。
反诉被告:***,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职工,学历:高中,政治面貌:群众,籍贯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德州市东开发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0年3月1日,被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本院告知其应当缴纳反诉费后,反诉原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表示其决定不再提起反诉,并不再缴纳反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