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1998号之二
原告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齐桥镇李码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30812037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173346X7。
法定代表人*小山,总经理。
原告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保全费用270元,由原告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