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1998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齐桥镇李码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30812037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173346X7。
法定代表人*小山,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鲁1491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资金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河北永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资金2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