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5656号之二
原告: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向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WUXIAODONG,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嘉露,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小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本金900000元为由,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本金2415981.73元变更为货款本金1515981.73元,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0元,减半收取9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9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