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56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WUXIAODONG,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嘉露,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小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苏0505民初5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