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来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法伏安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来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1民初2449号
原告:大连法伏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B2区IIIB9-1。
法定代表人:邱长国,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来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花苑产业区梓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法伏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来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法伏安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法伏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马茵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曲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