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紫光旭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899号
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群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作,男。
被告:重庆***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潘文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胡冬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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