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12执异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万荣路1218弄5、6号421-425室。
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双江路B10幢1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31452499-0。
法定代表人:周远麟。
被异议人:周远麟,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异议人:李志勇,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11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2月16日,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周远麟、李志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述证据显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14年8月18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二个为周远麟、李志勇;周远麟以货币出资2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044年12月31日前缴足;李志勇以货币出资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044年12月31日前缴足。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认为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时间已加速到期,周远麟、李志勇应立即实缴3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周远麟、李志勇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证据,显示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周远麟、李志勇,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股东为周远麟、李志勇,周远麟以货币出资2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044年12月31日前缴足;李志勇以货币出资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044年12月31日前缴足。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力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到期,是否认定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通过审判程序判定,故异议人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罗贤贵
审判员  罗 杰
审判员  马文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