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盛博太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02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左欣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盛博太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桂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盛博太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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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