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亚太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7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十路与纬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太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亚太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亚太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太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上诉人亚太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