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5831号
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达街31号航天大厦11层1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王奕盟。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元(含保全费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