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6179号 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达街31号航天大厦11层1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王奕盟。 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迈克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