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6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
原审第三人:长光卫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长光卫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收原审判决书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22年3月5日,因2022年3月5日、6日为法定双休日,故本案上诉期限应顺延至2022年3月7日,但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邮上诉状日期为2022年3月9日,已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超期上诉、依法不作上诉处理。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