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6民催5号
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金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40327220134619,出票日期2019年2月18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票银行华夏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该份银行本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心阳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