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496号
原告长兴佳能塑胶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姚家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军,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吴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佳能塑胶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0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佳能塑胶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9元,由原告长兴佳能塑胶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