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相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659号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380844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25138875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相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西湖开发区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82309293B。
主要负责人:**。
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相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月17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中联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席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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