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589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4145.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4145.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群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朱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