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5897号之二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1元、财产保全费2341元,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5722元,由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群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朱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