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朝乐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6民初10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乐门,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常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朝乐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