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2民初420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被告:孟海军,男,汉族,1993年9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则,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祥。
被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孟海军、**则、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钢材款7444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以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6%计算,截止2019年10月2日,暂计:13585.30元;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案外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同案外人棋盘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干煤棚基础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并同被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之前由原告承揽的工程转包给被告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由孟海军、**则挂靠该公司实际建设施工。2016年8月31日,原告撤场后将为该项目购买存放在现场价值104440元的41.64吨钢筋转让给了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用于该项目的后续施工。2016年10月2日,被告孟海军给原告***出具41.64吨钢材的收据。孟海军接受钢材后只支付了3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3月17日孟海军、**则及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证明,将剩余的74440元钢材款转由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付。后原告携上述两份证明要求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结清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为由拒绝付款。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钢材货款,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所欠剩余货款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孟海军、**则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工作,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下落不明,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二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二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32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Ο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候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