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申请***、高红梅、***、***、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26执669号
申请人:乌审旗锦阜昌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内蒙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红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27000010145。
被执行人:***,男,汉族。
乌审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6民初256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799415.61元,及确定利息603093.91元,共计2402509.52元,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直至本息付清为止,2018年8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12255‰计算的利息和复利由被执行人***、高红梅偿还,被执行人***、高红梅、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20元由被执行人***、高红梅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同意用乌审旗公安局欠被执行人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14517.2元债权偿还本金1799415.61元,偿还利息315101.59元,下欠利息117983.11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剩余部分申请人全部放弃;二、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哈斯达来
审判员张文旭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玉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