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6执100号
申请人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来。
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鄂仲裁字[2015]2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456656元;案件受理费28000元,处理费5600元,共计33600元,其中被执行人图克镇人民政府承担33428元。图克镇人民政府已给付6300000元,剩余2156656元未支付;仲裁费用33428元及执行费24301元由被执行人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承担。经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6月26日,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欠申请人乌审旗新兴公司工程款2156656元,仲裁费33428元,共计2190084元;被执行人给申请人抵顶一套楼房(价值50万元,以旗财政局决算为准);2019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图克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人乌审旗新兴公司人民币50万元;2019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图克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人乌审旗新兴公司人民币50万元及双方自行结算的迟延履行金15万元;剩余欠款于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如有一次未按照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图克镇人民政府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制裁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