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6民初1003号
申请人: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处的未付工程款346929.26元予以保全。案外人***自愿用其所有的丰田牌小客车(车牌号:陕K×××××)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内蒙古***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就其到期应付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346929.26元不得对本案被告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二、如内蒙古***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偿付的,应向本院提存相应的价款。
三、对案外人***所有的丰田牌小客车(车牌号:陕K×××××)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文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